新疆近日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于近日联合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自治区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市场稳定供应。 《细则》要求凡企业或个人在新疆境内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产品、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接受监管。 《细则》规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煤炭经营项目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到本级煤炭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定期上报本行政区煤炭经营企业备案情况;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外省(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需在新疆进行煤炭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向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 自治区引导和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建立煤炭经营企业协会,维护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建立行业自律条约;支持建设区域性的现代煤炭交易场所和集约化的煤炭物流体系,培育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提高煤炭流通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全区煤炭经营信息统计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所属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购入、销售数量、品种、流向及库存等情况逐月统计汇总,按季度上报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数据。 同时《细则》规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情节较轻的,依据《煤炭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煤炭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