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八种情况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5月19日,安徽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根据《办法》规定,以下八种情况将被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三)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四)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的;(五)发生妨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或者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执法指令;(六)发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证照不全、违法发包或者出租、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或者以探代采、“三超(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或者“三超(超载超限超时)”运输、恶意逃避强制性检验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七)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在返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不持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再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八)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黑名单”管理部门入库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