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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mpe.org.cn时间:2013/9/5 9:45:05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次浏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

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3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13〕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反映的企业利用化学实验设备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仅作为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不属于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对外销售的,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局反映的企业小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所用化学实验设备,不是工业化生产设备,不属于应由国务院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规定。

  你局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对上述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纳入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整体范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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